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China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velopment Alliance”,英文缩写为“CIPDA”。
第二条本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面向中国知识产权领域内各联盟、协会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开放的非盈利合作型组织。
第三条本联盟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重要部署,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依托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的枢纽作用,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促使社会各界达成共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创造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良好环境,实现知识产权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的互联互通,共同打造开放、多元、融合、共生、互利的知识产权运营生态体系,为实现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支持。
第四条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遵守行业规范,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联盟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联盟业务范围
第六条联盟业务范围:
(一)加强政策引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合作共赢资源共享机制;
(二)推进行业自律及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知识产权运营行业秩序;
(三)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标准,打造知识产权运营生态体系;
(四)增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意识,建立国内外维权援助体系;
(五)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强化创新成果转化运用;
(六)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有效融合,建立知识产权多元资本投入机制;
(七)创新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和服务产品,推进知识产权协同运用工作;
(八)优化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深化知识产权运营国际交流合作;
(九)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构建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智库体系;
(十)联盟其他事务。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一节 联盟大会
第七条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大会,联盟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联盟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制订、修改和解释联盟章程;
(二)制订联盟的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批准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监督联盟理事会的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七)讨论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八)讨论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联盟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召集,并由秘书处根据联盟发展情况决定召开时间;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的成员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参加大会的成员单位代表由各单位委派,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含本数)联盟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联盟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其决议一般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但以下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一)修改本章程;
(二)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联盟大会表决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联盟理事会及联盟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联盟大会选举理事单位若干名组成联盟理事会。每个理事单位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工作,若理事单位调整代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向联盟秘书处报备。联盟创立初期,理事单位由联盟筹备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二条联盟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大会负责。联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联盟大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联盟理事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二)监督联盟章程的实施;
(三)监督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的执行;
(四)制订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制订联盟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监督联盟资产使用;
(七)选举常务理事单位;
(八)聘任或解聘联盟秘书长;
(九)聘任或解聘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十)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十一)任命或免除分支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十二)指导监督联盟秘书处、专家委员会、分支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工作;
(十三)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和处分;
(十四)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六)决定联盟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联盟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召集,并由秘书处根据联盟发展情况决定召开时间;情况特殊的,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含本数)理事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联盟理事会临时会议。
联盟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联盟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单位一名,常务理事单位若干名,组成联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十六条联盟常务理事会在联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六)及(八)至(十六)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指导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三节 联盟秘书处
第十七条联盟理事会下设联盟秘书处作为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执行联盟大会及联盟理事会决议,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起草、准备有关文件,以及开展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联盟秘书处履行如下职责:
(一)向联盟成员宣传知识产权相关的政策、规定、解决方案等,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联盟成员的愿望及合理需求,组织和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联盟成员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公布联盟咨询热线,提供有关联盟的章程、联盟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内容;
(三)执行联盟大会制订的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落实联盟各级会议决议,组织开展联盟各项日常工作;
(五)召集召开联盟各级会议;
(六)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七)起草联盟年度经费预算;
(八)受托管理联盟的资产;
(九)按需设立并管理办事机构;
(十)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受托向联盟成员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十一)依据联盟有关处分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成员及受理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十二)推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十三)其他应由联盟秘书处负责的事宜。
第十九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联盟理事会聘任,在联盟理事会的指导下负责领导秘书处,落实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各项计划和工作。每届秘书长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管理专家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任命或免除办事机构工作人员;
(四)负责审批预算内联盟经费支出,对超预算、超范围支出项目具有否决权;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节 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联盟设立专家委员会,由联盟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聘任知识产权相关领域专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作为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并负责对联盟及联盟成员提出的问题和项目展开调查研究和分析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及指导联盟成员单位的有关战略方针与决策等。
第五节 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联盟的分支机构是本联盟的组成部分,在本联盟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成员,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分支机构开展活动,须使用冠有本联盟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本联盟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可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应以“委员会”字样结束。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设主任一名,由联盟理事会任命,作为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的财务由联盟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按时向联盟理事会报告分支机构的工作情况,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汇报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三十条联盟成员为致力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单位成员。
第三十一条加入联盟的成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自愿加入联盟,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四)维护联盟声誉、推广联盟品牌;
(五)诚实守信,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六)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三十二条联盟成员名称变更
联盟成员变更名称的,需在变更后三个月内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变更备案。
第三十三条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出席联盟大会,行使表决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联盟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三)针对自身需求向秘书处提出支持申请;
(四)自愿加入联盟、自由退出联盟;
(五)使用联盟品牌;
(六)优先成为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合作伙伴,优先承接国家平台业务;
(七)参加本联盟活动并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及优惠权,包括:参加联盟组织的培训、讲座及其他活动,对联盟内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资产的使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参与知识产权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优先推介入驻各类产业园区;
(八)共同开发知识产权金融模式;
(九)享受联盟成员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联盟决议;
(二)维护联盟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遵守知识产权运营市场秩序、行业规范及准则;
(四)确定专人负责处理联盟事务;
(五)接受联盟的指导与监督,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六)积极宣传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及管理相关知识;
(七)承办或参加联盟组织的培训、讲座或其他活动;
(八)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商业秘密;
(九)主动保护联盟内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资产;
(十)积极宣贯知识产权相关标准;
(十一)履行本联盟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加入联盟:
(一)向秘书处提交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联盟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秘书处予以登记备案并按年度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三)分支机构受联盟委托可办理吸收成员手续,经分支机构初审后进行上报审批。
第三十六条退出联盟:
(一)联盟成员可自由选择退出联盟;
(二)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交退出的书面申请,说明退出理由;
(三)秘书处在联盟内发布公告,并收回成员证。
第三十七条联盟成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由秘书处提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除名。
联盟成员超过四年不履行义务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作自动退出联盟,应交回联盟成员证,并由理事会责成秘书处发布公告予以除名。
联盟成员被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三十八条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联盟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五章 联盟资产
第三十九条联盟资产来源:
(一)联盟成员支持;
(二)联盟举办的各类活动和提供的服务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联盟成员委托秘书处对联盟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秘书处对联盟资产设立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联盟成员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资产。
第四十二条联盟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三条秘书处向联盟大会提交资产使用报告。
第六章 联盟终止
第四十四条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联盟成员共同讨论决定,终止决议须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联盟终止后相关手续及其他未尽事宜由秘书处办理并提交清算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联盟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联盟章程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